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如下:
1、是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2、是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议员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的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强迫和胁迫;
3、是公平原则,是指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4、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五是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自己的议员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的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强迫和胁迫。三是公平原则,是指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四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五是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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