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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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为本省文物的保护、利用与管理提供了规范依据。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文物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第三条确立了文物保护工作应遵循的方针,强调了保护与利用的平衡,禁止对文物造成损害。第四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负有本行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为本省文物的保护、利用与管理提供了规范依据。

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文物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确立了文物保护工作应遵循的方针,强调了保护与利用的平衡,禁止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四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负有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责任。

第五条要求政府将文物保护纳入各类发展规划,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

第六条强调政府应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设立专项经费,以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文物保护事业,并规定对捐赠者的优惠待遇。

第八条强调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并鼓励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要求相关部门与媒体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条表彰和奖励在文物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激励更多人参与文物保护。

扩展资料

为了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而制定该条例,同时,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该条例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于2005年11月1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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