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亦法价值与局限性之评述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5-01-04
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在法律概念的理解上存在着分歧。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道德基础和人本主义,视法律为追求真理、善与美的工具,其反抗专制和不平等的精神深刻影响了西方文化。然而,自然法学的局限性也显而易见。首先,它过于依赖假设,忽视对法律历史、现状和未来的实证研

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在法律概念的理解上存在着分歧。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道德基础和人本主义,视法律为追求真理、善与美的工具,其反抗专制和不平等的精神深刻影响了西方文化。然而,自然法学的局限性也显而易见。首先,它过于依赖假设,忽视对法律历史、现状和未来的实证研究;其次,它的评价标准多来自外部,如理性、道德等,缺乏对法律本身的内在评价机制,导致法学理论独立性不足;再者,自然法学过于理论化,对现实法律问题的关注不足,缺乏实用性的评判标准,可能导致唯美主义倾向,对现实法律产生批判甚至极端化的看法。

相对而言,分析法学更注重事实分析,从法律内部的结构和形式出发,弥补了自然法学的一些缺陷。在中国法治初级阶段,恶法亦法的理论对强化规则意识和解决实施难题有所启示。然而,恶法亦法理论可能导致的形式法治过度,如韦伯所描述的“法条主义”,即法律形式合理性的滥用,可能破坏法治的实质。但这并不否定恶法亦法理论在推动形式法治发展中的重要性,它需要的是完善的补充,而非全盘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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