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民事责任承担的裁判规则三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5-01-04
——王俊诉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7期) 本案中,作为实习单位的强维科技虽然对原告进行了实习培训,但其对原告在实习时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仍负有直接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因强维科技未尽到相关义务,

——王俊诉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7期)

本案中,作为实习单位的强维科技虽然对原告进行了实习培训,但其对原告在实习时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仍负有直接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因强维科技未尽到相关义务,对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为60%。职业学院未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进行必要管理,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该学校对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为20%。原告作为已成年大学生对其自身安全亦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其在工作时在三角架移动过程中没有离开三角架,对其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二被告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为20%。

8.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

——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12期)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通用富士公司系李帅帅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对李帅帅如何从事实习工作能够支配和安排,并能够对工作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李帅帅虽为实习生,但其所从事的劳动客观上系为通用富士公司创造经济利益,李帅帅仍然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而李帅帅此次受伤的危险来源仍属于其所从事之劳动的正常风险范围内。因此,综合考量通用富士公司与李帅帅之间支配与被支配的地位、劳动所创造经济利益的归属、通用富士公司应当承担的劳动保护以及劳动风险控制与防范的职责和义务,通用富士公司应当对本案李帅帅所受之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9.学校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12期)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商学校作为李帅帅实习期间的间接管理人,应就学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工商学校虽无法直接支配李帅帅的工作,但其作为职业教育机构应当清楚学生参与实习工作的危险性,其应通过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与企业的沟通协商,控制和防范风险。然而,工商学校在清楚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生加班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未通过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与企业明确约定等方式予以防范,实际上却放任实习生加班情形的存在,因此,工商学校未尽到其防范督促职责。考虑到工商学校无法直接支配李帅帅在通用富士公司的具体工作,故工商学校应当对李帅帅所受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10.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含派出实习)中受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该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12期)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等级,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另根据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该《条例》适用于在上海市的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且并未区分受伤害的中小学生系上海市户籍还是外地户籍,是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故对于在上海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均应适用。而中等职业学校属于中学范畴,派出实习属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故在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派出实习中的学生伤害事故也应适用该《条例》。本案中,事发时上诉人李帅帅系中等职业学校在册学生,故应以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残疾赔偿金。

标签

版权声明:本文由哟品培原创或收集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yopinpei.com/20250104/2/1171989

猜你喜欢
其他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