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渊流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5-01-04
古罗马时期,裁判官在处理案件时便已践行着自由心证的理念,他们根据证据和证人的判断进行裁决。哈德良皇帝在其批复中强调裁判官需评估证人的诚信与真实,观察其言行是否一致。进入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期间,封建与新兴阶级的冲突促使证据制度变革。原先的法定证据制度,法官需

古罗马时期,裁判官在处理案件时便已践行着自由心证的理念,他们根据证据和证人的判断进行裁决。哈德良皇帝在其批复中强调裁判官需评估证人的诚信与真实,观察其言行是否一致。进入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期间,封建与新兴阶级的冲突促使证据制度变革。原先的法定证据制度,法官需机械地按法律规定判断证据,缺乏独立判断。这种制度的僵化与专横,随着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兴起,逐渐被摒弃。

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民主、自由等理念兴起,诉讼制度也随之革新。18世纪末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封建统治,陪审团制度和辩论式诉讼制度开始确立,法官被赋予了根据内心确信判断证据的权力。杜波尔的议案中,提出了自由心证的初步构想,即法官需深入调查证据,而非仅仅依赖预先规定的法律规则。1791年,法国宪法会议废除了法定证据制度,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法官需以内心确信为裁判依据。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制度,陪审员需根据证据自由判断,不受既定证据规则的束缚。

自由心证制度随后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普及,如1877年德国《刑事诉讼条例》和日本《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法官对证据的自由判断。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明确的自由心证原则,但陪审团制度下,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评价和内心确信也是其司法传统的一部分。

扩展资料

自由心证原则在外国法文献中往往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自由心证原则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在我国又被称为内心确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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