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保障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治理机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第六条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宗、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外事、国资、大数据、地方金融监管、国防科工、保密、对台工作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责任:
(一)明确本系统、本领域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
(二)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制定本系统、本领域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三)指导、督促本系统、本领域所属重点单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责任。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协作机制,实现信息互通、情况会商、协同指导、联合督查,共同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提高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加强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管理,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三)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涉及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可疑情况;
(四)妥善应对和处置涉及本单位和本单位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突发情况;
(五)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以书面形式告知重点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二)明确本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三)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数据、岗位和人员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对涉密人员实行上岗前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与涉密人员签订安全防范承诺书;
(四)组织涉密、涉外人员向本单位报告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并做好数据信息动态管理;
(五)做好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有关预案措施;
(六)做好本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境外管理和回国(境)访谈工作;
(七)定期对涉密、涉外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八)按照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标准,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落实有关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九)定期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第九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除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三)采取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制止境外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等间谍行为,保障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
列入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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