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工作拨款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5-01-04
一、地勘工作拨款的范围地勘工作拨款是指地勘单位为完成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工作任务而取得的国家预算内拨款。国家预算内拨款,是指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地勘工作拨款,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拨款和其他拨款。中央财政预算拨款,是

一、地勘工作拨款的范围

地勘工作拨款是指地勘单位为完成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工作任务而取得的国家预算内拨款。国家预算内拨款,是指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地勘工作拨款,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拨款和其他拨款。中央财政预算拨款,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拨给地勘单位的地勘工作拨款;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则是指由地方各级财政预算拨给地勘单位的地勘工作拨款;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拨款,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收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拨给地勘单位的地勘工作拨款;其他拨款,是指除上述拨款来源之外的、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其他财政预算拨款。

地勘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后,原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地勘费拨款已全部下划给各省(市、自治区)财政拨付,实行包干使用。除少量安排地质项目支出外,主要用于地勘单位经常性经费用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地质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地质大调查专项资金、各级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地勘工作拨款方式

财政预算拨款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划拨资金方式,又称实拨资金,即财政部门根据各主管部门的经费拨款申请书,在核定的年度支出预算额度之内,按月一次或分次签发拨款凭证,通知国库将预算资金直接划入申请用款的主管部门在银行的经费存款账户。用款单位可以在存款数额内支用或转拨给所属单位。主管部门向所属单位转拨经费时,可以按支票或汇款方式办理。

二是限额拨款方式,即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勘主管部门的限额申请,在核定的年度支出预算数额内,根据季度用款计划和实际需要,按季或分次向地勘单位主管部门下达拨款限额,也就是下达用款额度,通知申请拨款单位及其开户银行,各用款单位在核定的用款限额内,按照规定的用途,从开户银行支用,或者开出“转拨经费限额通知书”,向所属单位转拨限额。

目前,各省级财政拨给地勘单位的地勘工作拨款都是采用划拨资金方式。

三、地勘工作拨款的会计核算

地勘单位应设置“地勘工作拨款”科目,用以核算和反映地勘工作拨款的拨入、支出及核销情况;同时按资金来源和财政预算要求设置明细科目,如“中央预算拨款”、“地方预算拨款”、“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拨款”、“其他拨款”等,并进行明细核算。为了便于核算以前年度拨入而尚未核销的各项地勘工作拨款,在“地勘工作拨款”科目下,增设“以前年度拨款”二级科目。

(一)主要会计核算业务

(1)地勘单位收到各项地勘工作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地勘工作拨款——有关明细科目”。

(2)地勘单位退回中央预算拨款或年终注销拨款限额时,应用红字借记“限额存款”科目,贷记“地勘工作拨款——中央预算拨款”科目。

(3)根据现行制度规定,地勘工作拨款是在地勘单位编报的年度财务报告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后才予以核销。鉴于地勘单位编报年度财务报告和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工作都要在翌年完成,为了不影响新的年度会计核算工作,地勘单位可在新的年度建立新账时,根据上报的财务报告,经主管机构初步审核认定的地勘工作支出数进行核销。

地勘单位建立新账时,应将“中央预算拨款”、“地方预算拨款”、“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拨款”等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然后,将“已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与“地勘工作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对冲,即借记“地勘工作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已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科目。冲销后,“地勘工作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地勘工作拨款结余。

上年度财务报告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后,如果已冲销数与批准数不一致,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批准数大于已冲销数,其差额先应补列地勘工作支出,然后再与地勘工作拨款冲销;如果批准数小于已冲销数,其差额先冲回,然后将差额(即未核销地勘工作支出)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留待日后处理。

(二)地勘工作拨款结余的会计处理

如前所述,地勘工作拨款结余是多种情况形成的,对未完地质项目形成的结余,需要结转到下年度继续用于地勘工作或待项目完成时一并核销,自然不存在会计处理问题。这里主要说明的是已完地质项目形成的结余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般情况下,已完地质项目形成的拨款结余,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二是报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转作国家基金留用;三是上交主管财政部门。其会计处理为:

(1)根据主管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地勘工作拨款结余上交主管财政部门或地勘主管部门时,借记“地勘工作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将地勘工作拨款结余留给地勘单位转作国家基金时,借记“地勘工作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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