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形式渊源
国际法的形式渊源是: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
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存在,从内容讲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一般国际法的渊源。造法性条约的主体涉及到世界性的内容,它的缔约者是开放性的,各国都可以参与批准、制定,这样的条约可以长久性地存在。
契约性条约一般指两个或少数几个国家只为他们之间特定的事项达成协议,没有世界性的意义,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得到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它是指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国际实践或通例,也就是在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如外交特权与豁免、国家责任等。
构成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个主要因素:一是有通例存在,即国家间长期的、反复的、广泛的、一致的作为或不作为,就是所谓的“特质因素”;二是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国家把通例认为是法律规范,就是所谓的“心理因素”。
国际法的作用:
1、确立辨明国际问题是非曲直的标准和法律依据
一方面,国际法作为行为规范,为各国间互相交往提供了行为标准,各国应该以国际法为依据规范和约束自身的行为,以国际法为标准评判自身行为的对与错。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审判规范,是裁决是否脱离和违反国际法的审判标准。
2、规定国际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减少国际纠纷
国际法是主权国家通过一致协商制定的法律,任何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发达程度如何,都必须遵守国际法,不允许有超越国际法的特权国家存在。国际法是各国家参与制定的,遵守国际法意味着国家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从维护国家自身的意志和利益出发,国家愿意自觉地用国际法对其行为进行自我约束。
3、建立各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便明确国际责任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确立世界各国在国际交往过程中的行为规则。在国际法中,特别是在一些造法性的国际条约中,直接为国家规定了权利与义务,国家享受权利的。有利于防止战争与冲突,保障和平与发展,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国际秩序,促进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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