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学位授予办法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5-01-01
为了规范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长江大学特此制定了本细则。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学士学位授予,教务处负责

为了规范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长江大学特此制定了本细则。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学士学位授予,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相关材料。毕业生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授予学士学位:遵纪守法、完成培养方案要求、修完课程、达到体质健康标准、外语成绩达标等。

对于特定专业的学生,学校允许学院设定高于学校规定的要求。对学士学位课程绩点前10%的学生授予“优秀学士学位”,并颁发荣誉证书。学位授予程序包括毕业生和结业生换发毕业证后申请学位及延长学习期限学生申请学位等。

学位授予名单每年6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教务处根据当年条件进行核查。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违反招生政策、学术不端行为等,可撤销学位。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

学士学位证书只能颁发一次,遗失或损坏可申请学位证明书。普通本科生应在毕业同期申请学位,原则上不得向往届毕业生补授学位。本细则自2020级普通本科生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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