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寨中学广东校友会校友会章程
本会正式名称为“野寨中学校友会广东分会”,又称“野寨中学广东校友会”。野寨中学广东校友会是广大在广东及广东周边地区工作或学习的校友自愿参加的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平台,遵纪守法,不涉及任何政治内容。
本会的宗旨是搭建校友与母校联络的平台,支持和帮助母校(家乡)发展;搭建在粤校友之间、在粤校友与外地校友之间联络的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助,支持校友及校友事业的发展。
本会的工作范围包括组建、健全校友会组织并开展活动;发挥广大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沟通校友与母校、校友相互之间、母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策划和组织相关支持校友事业发展的活动;策划和组织相关公益活动。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曾在野寨中学就读者;曾在野寨中学任职者;在广东工作或学习。
会员的权利包括在产生校友会各种机构成员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有权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向校友总会或分会提出对母校的改革和发展的建议或意见;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的义务包括遵守校友会章程和执行校友会的决定;关心校友会的工作,维护校友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校友会和校友服务;爱护母校声誉,关心母校发展,为母校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赞助;积极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尤其是公益类活动。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校友会。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退会和除名的校友不再纳入校友通讯录。
会员大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机构,重大事宜由参加大会的会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校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负责领导校友会日常工作。校友会下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召集,理事会有权推选、罢免会长及副会长,理事拥有参与重大事务表决权。
野寨中学校友会相关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包括会员大会负责审核校友会的重大决策;会长对外代表校友会,并对校友会的主要进行指导;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副会长联名推举,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副秘书长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共同商定推举,获得当事人同意即可。
校友会经费来源包括校友单位、团体自愿捐助,各城市校友自愿捐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校友会经费由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校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校友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章程经校友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实行,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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