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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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吉首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详细规定如下:第一章 总 则本条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校内实际,制定吉首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具体标准与流程。第二条吉首大学本科毕业生如遵守宪法与法律,具备一定学术水平,可申请学士学位。第三条本科毕业生需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经审核毕业,并满
吉首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详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本条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校内实际,制定吉首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具体标准与流程。
第二条
吉首大学本科毕业生如遵守宪法与法律,具备一定学术水平,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科毕业生需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经审核毕业,并满足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学术知识掌握、初步工作能力及身体健康的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普通本科教育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只要符合第三条标准,即可授予学士学位。而存在严重违规、学业成绩不佳、考试作弊或课程未达标等情况的学生,则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成人本科教育
成人教育毕业生需专业课程成绩良好、完成学位外语考试,同时满足第三条标准,才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存在违规、作弊或课程未达标者,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学位授予由教务处负责,需学生提出申请、院系审查、教务汇总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特殊情况下,未达标准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章 附 则
学位授予需坚持标准、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在学位授予过程中作弊者,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解释权归教务处。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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