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第二章 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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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对竞赛项目和申办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第八条指出,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遵循基础性强、普及面广的原则,并具有一定的传统性,每届运动会项目不宜过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可设6-8项,必设项目包括田径、游泳、篮球、足球、乒乓球,可选项目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对竞赛项目和申办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第八条指出,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遵循基础性强、普及面广的原则,并具有一定的传统性,每届运动会项目不宜过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可设6-8项,必设项目包括田径、游泳、篮球、足球、乒乓球,可选项目有武术、健美操、羽毛球、网球等。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一般设5-7项,必设项目包括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可选项目有乒乓球、武术等。
第九条明确了承办全国大、中学生综合性运动会的单位和地区需提出设项方案并报主办单位审定,正式列入竞赛规程。
第十条详细规定了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条件,包括承办地的经济、文化、教育水平,体育场馆及设施的条件,经济实力以确保运动会顺利运行,以及遵循主办单位规定,完成筹备、召开、总结等各阶段工作的要求。
第十一条要求在上一届运动会举办前,向主办单位递交申请承办报告,并附当地人民政府批复意见书、承办工作实施意向书、经费预算及经费保证文件。
第十二条授权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主办年度单项比赛,需上报年度竞赛计划并提供承办单位名称、比赛名称、日期、地点、参赛队数、竞赛规程、经费条件等材料。
第十三条规定,有条件承办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大专院校,在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向大学生体育协会单项分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在比赛前一年的11月底以前上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举行。申请承办全国中学生单项比赛需经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批准。
扩展资料
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1997年11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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