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规-2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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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8
我国的统计法规体系主要由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统计地方性法规、统计行政规章和统计规范性文件组成。其中,统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1983年首次通过并于1996年、2009年进行修订。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法律地位和效
我国的统计法规体系主要由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统计地方性法规、统计行政规章和统计规范性文件组成。其中,统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1983年首次通过并于1996年、2009年进行修订。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统计法律,主要包括《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统计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统计行政规章分为统计部门规章和统计地方政府规章,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现行统计行政规章包括《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部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统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最低,包括《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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