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和民法的关系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4-12-27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包括二者的联系和二者的区别。二和的联系包括二者均属于私法、都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均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等;二者的区别体现在关注的方面、性质和适用效力。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下:联系:1.在法律划分上,均属私法。尤其是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往往认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包括二者的联系和二者的区别。二和的联系包括二者均属于私法、都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均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等;二者的区别体现在关注的方面、性质和适用效力。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下:

联系:

1.在法律划分上,均属私法。尤其是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往往认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商事单行法规,只是为补充民法的规定,或为变更民法的规定。即使是民商分立的国家,也往往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2.就调整对象来说,民法和商法都要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

3.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公平原则都两法均适用。

区别:

1.民法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特征。商法关注的是商事主体的价值增值追求,保护营利是其首要特征。

2.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商法还有公法属性;

3.就法律适用与效力而言,商法应优先适用。

我国法律的制定不能忽视商法总则内容的加入

1、从比较民商法角度分析,无论是实行民商合一立法体例还是实行民商分立立法体例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商法都是优先适用于民法的特别法,而且体现市场经济特点的法律的制度与规范,更多表现为商法总则的制度与规范(如作为商主体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商行为的商事合同、商事代理行为)。

2、从当下我国民商立法的实际出发,这种“商法体现”既可以表现为有关民商事单行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的立法安排,也可以表现为有关民商事单行法的司法解释(如合同法、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的司法安排,但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总则性质的民商事基本法(如制定法律或商事通则),来体现商法总则制度和规范,则是包括《民法典》编纂在内的我国市场法律制度立法完善的一个当务之急。

我国法律“立法目的”条款中商法内容的加入

第一,《决定》将《民法典》编纂作为我国法治经济中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所以对于我国而言,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现代意义,大于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历史意义。

第二,重视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保护,是现代民法的一个发展趋势,即“人格权优先于财产权”的发展趋势,也反映了当下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将人权保护重点由保护人的生存利益向保护人的精神利益转移的发展趋势。体现上述发展的一个重要立法趋势是,有关民事主体权利的分类愈来愈细,以便从形式和内容上更好地体现民法对民事主体权益的“终极关怀”。

第三,民法主要是裁判法,而裁判法的重点是法律适用。无论在民商合一立法体制中还是在民商分立的立法体制中,商法相对独立于民法理论与实践的价值,在于 “特别法优先适用于基本法”的法律适用价值,所以法律确定商法规范“优先适用”于民法规范的一般条款亦即商法总则有关商法规范适用的一般规则,十分必要。

1.民法与商法都是私法范畴中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两者构成大陆法系私法的基本部分。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民商事法律行为的调整需要民法与商法的密切配合。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任何个人和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最终都是由民法的主体制度来完成。商法上的主体制度是民事主体特殊类型的特殊制度设计。如公司制度是民法中法人制度的一种最典型形式,合伙企业制度是民法中合伙制度的典型或高级形态。

3.商法中的物权制度是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的,而商法中的债权制度作为市场交易活动的特殊规定也必须是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前提的。如票据制度中票据权利的设定、转移、保证、付款等都是债权制度的具体化,还有保险合同是民法中典型的格式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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