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负责秘书事务、保密工作和重大会议的组织;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管理机关的财务和机关事务;承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城乡建设和交通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委机关内设部门及直属单位的法制监督和普法教育;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规划处
编制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制定城乡建设和交通建设发展战略及政策措施;组织城乡市政公用、综合交通设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管理城乡建设和交通建设项目储备库并组织招商工作。
四、投资计划处
编制、上报城乡市政公用和综合交通设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承担城乡市政公用、综合交通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安排和管理城建资金;负责新建市政公用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承担城乡建设和交通建设综合统计工作。
五、工程建设处
负责市政府研究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参与房屋建设工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拟订和配套建设项目的立项、工程结算和竣工验收等工作;承担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综合统计工作。 六、市政建设处 负责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桥梁、路灯、燃气、供热、各类管线以及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人行天桥、停车楼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实施;参与城乡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拟订;承担上述工程建设统计工作。
七、综合交通处 负责公路(含高速公路)、港口、机场、国家及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负责上述工程建设配套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及组织实施;负责上述工程涉及的征地拆迁和管线切改等综合协调;参与上述工程配套项目的立项、工程结算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八、村镇建设处 协调指导全市村镇建设,拟订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小城镇专项建设规划;指导协调村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协调推动全市重点镇建设;负责村镇建设综合统计工作。
九、建筑业管理处 编制建筑业发展规划,拟订建筑业、建设市场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草案;负责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负责有形建设市场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外埠和境外企业进津施工备案管理;指导相关协会工作。
十、招投标管理处 拟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政策和法规草案;负责城乡建设、综合交通、市政公用设施、高速公路、公路和海空港、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负责合同备案管理。
十一、房地产开发处
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和综合协调;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及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对商品房项目资本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和信用监督管理;负责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参与房屋拆迁和住房保障政策制定;负责房地产综合统计工作。
十二、勘察设计管理处(抗震办公室)
拟订勘察设计行业政策和法规草案,负责外埠和境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津管理;负责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负责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人员资格认定;负责大中型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施工图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十三、公用事业管理处(城市建设管理处)
编制燃气、集中供热发展规划,制定各类配套工程政策和标准,负责配套费用使用管理;负责出让土地配套条件的审批;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且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城建应急指挥中心工作。
十四、建筑节能和科技处
组织编制建筑节能、新型建材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节能建设和运行监管,负责墙体改革、散装水泥监管和新型建材推广;负责节能技术资料和产品备案;组织城乡建设和交通建设的科研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城乡建设和交通建设地方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管理。
十五、工程技术
负责城乡建设和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组织重大工程项目技术方案审查,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参与大中型工程项目验收;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指导对建设工程地下结构、超高建筑质量安全专项方案的论证。
十六、经济管理处:
负责委托监管企业集团的国有资产监管和经济运行分析,承担城乡建设和交通建设经济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城乡建设和交通建设直接利用外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编制利用外资发展规划,组织对外招商;承担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直属行业协会、学会的管理工作。
十七、人事教育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承担委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资管理、福利政策;组织全市工程技术土建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负责编制、下达年度培训教育计划,指导直属院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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