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北京学籍的条件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4-12-21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资格在本市内转学,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学生户籍迁移至新地址,该地址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内;学生实际居住地变更,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内;或有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转学时,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携带户籍迁移、居住地变更等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资格在本市内转学,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学生户籍迁移至新地址,该地址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内;学生实际居住地变更,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内;或有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转学时,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携带户籍迁移、居住地变更等相关材料,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联系拟转入学校。如果学校接收有困难,区教委将协调解决。区内转学由转入、转出学校和所在区教委核办;跨区转学由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区教委核办,并报市教委备案。转入的学生应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学业水平调整年级。对于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从境外落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或非本市户籍学生,转到本市就读需遵循相应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居住地所在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转入的学生应按原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根据学业水平调整年级。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往外省市,应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区教委核办。学校应为学生申请毕业证书提供学籍档案相关材料。对于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市中小学校选调学生,应按照相关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转学一般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申请,手续办理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确保"籍随人走"。以下情况不予转学:中小学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强迫学生转学;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以及其他无正当理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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