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
1、目前,税务稽查职能存在的弊端。
(1)体制不够健全。一是管理部门的纳税评估检查与税务稽查职责相交叉,检查思路不够清,致使纳税人无法分清纳税评估和税务专项检查的关系,有些管理部门以纳税评估名义强制检查纳税人往年纳税资料,超越了其职责权限,使纳税人承受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如对同一纳税人在同一纳税期限,管理股及稽查局检查股同时对其进行检查,造成一些不必要的争论,这对创建服务型国税机关,对规范执法,构建和谐国税及社会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二是管理、稽查两部门职能分工不明确,职责混淆。在日常税务工作中,稽查部门承担了大量与其职能不相符合的事务性工作。日常检查有相当一部分是无法查找的零申报户、走逃户、漏管户,这误导了“重点稽查”的方向,阻碍“重点稽查”职能作用的发挥。
(2)观念还未能够转变。国税部门对“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的意义认识不够足,征管部门主要是通过加强对税源的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申报纳税,规范征纳行为,积极完成税收收入。而稽查部门主要是通过打击涉税犯罪,规范税收秩序,间接促进税收收入的完成,但是依赖稽查部门的直接查补税收收入完成任务的思想依然存在。
(3)配合意识淡薄。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相互之间缺少工作焦点上的共同探讨,缺少信息上的彼此相互反馈,造成双方信息传递不够对称。管理部门没有及时提供纳税人偷税信息资料,稽查部门没有将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征管部门,形成了一种各行其事、各自为阵的不良局面,相互制约监督的机制没有充分发挥。
2、对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措施与对策
(1)改进选案方式,提高稽查的针对性。一是要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选案,该机构能及时召集征收、管理和稽查三方人员,共同商议选案,并结合计算机提高选案准确率。二是要加强同征收管理部门的信息传递,把纳税评估、纳税信誉等级管理作为选案的重要手段,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本年度内,税务机关只能严格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对企业进行一次性的检查,做到一次进户,各税统查,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2)正确认识和处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在案件来源,检查的性质、目的、方法、程序和手段上都有很大的区别。纳税评估不是一种执法行为,是一种管理行为,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申报纳税,其过程和结论不具有强制性,可运用《征管法》赋予的调查举证手段和方法。税务稽查是一种执法行为,程序严格,是全面的,综合性的检查,过程和结论具有强制性,起到打击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由此可见税务稽查是纳税评估工作效果的重要保证,而纳税评估工作则为稽查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案源,两者是相互验证、相互服务、相互制约的关系。
(3)增强稽查震慑力,发挥稽查优势。一是查前要精心组织,对检查实施要做好准备工作。二是要结合现有的稽查力量,精心配备检查人员,要加强对重大案件查处工作的力度。三是要排除阻力,加大处罚力度。四是及时进行案件公告、暴光,特别是对大案、要案的暴光,树立稽查威性,不断提高稽查效率和稽查质量,增强稽查震慑力。
(4)建立完善的审理制度和涉税案件和移送制度。审理环节是稽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如何搞好审理工作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建议实行“三级审理制”即每一案件的检查终结,先有审理人员针对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政策法律进行定性,并提出处理意见,交分管的局长进行初审,再提交审理委员长会进行审理,达到立案标准的要进行立案查处,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要按规定程序予以移交。
(5)建立“征、管、查”信息传递制度。税务稽查的目的是“外查内促”,即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建议征管部门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征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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