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福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饲养特定畜禽的场所,畜禽养殖小区则是集中建造畜禽栏舍,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管理办法的畜禽饲养园区。
备案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选址、规模标准、养殖条件进行核查确认,并收集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备案工作,公布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离,配备动物防疫消毒、畜禽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动物防疫制度,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同一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仅饲养一种畜禽,实施全进全出,严格执行报检制度。畜禽养殖小区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通过成立合作组织或服务组织,实现统一经营服务。第六条 达到以下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需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畜禽标识代码。
畜禽规模养殖场:猪存栏2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2000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小区:猪存栏2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5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兔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5000只以上;鹅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0只以上。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如下: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备案,发放畜禽标识代码;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养殖场、小区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备案情况,每半年向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标识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每个养殖场、小区只有一个代码。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后,需要调整备案内容的,应向原备案机关申请,经确认后重新备案。
第十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监督抽查。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或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备案资格,注销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12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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