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补充规定
根据中国城市规划队伍的实际情况,为了确保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顺利进行,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于2001年5月24日颁布了补充规定。以下是详细内容:
一、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第四款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在报名时,必须审核其学历以及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需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970年前,持有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1970年前,持有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并于2000年度参加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且《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均达到当年国家确定的合格标准的人员,即可获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参加所有科目的考试:
1980年前,持有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1982年前,持有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请各地区在组织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前,将上述规定的所有条件予以公布,并在报名过程中,严格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
扩展资料
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9 年,国家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 2000 年 2 月,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 年 5 月下发《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负责,日常工作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安排在 10 月中旬。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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