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问题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4-12-17
1.会计上规定 公司的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从开始经营月起,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 2.税法上规定 公司的开办费在不少于5年的时间里分摊 如果按照1来处理,前期的确会计处理上会很方便,但在年末要做所得税调整,这个需要考虑。至于到底是选1还是选2,这就是仁者见仁了,都可以。

1.会计上规定

公司的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从开始经营月起,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

2.税法上规定

公司的开办费在不少于5年的时间里分摊

如果按照1来处理,前期的确会计处理上会很方便,但在年末要做所得税调整,这个需要考虑。至于到底是选1还是选2,这就是仁者见仁了,都可以。

3.至于你说的6月1日--6月15日发生的费用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还是管理费用,建议计入管理费用,因为6月份已经开始经营。

希望上述对你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综上所述,对于开办费,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可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但在当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的申报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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