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4-12-16
第一章 总 则为了强化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预防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必要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强化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预防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通过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技能、事故处理、职业危害预防、应急救援等。

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单位的培训时间需更多。

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等需接受安全培训,确保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能力后方可上岗。加工、制造业等单位需进行三级安全培训。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单位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培训内容包括岗位安全操作、事故案例分析、安全设备使用等。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国家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特定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组织安全培训,确保培训资金和档案记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情况,确保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培训。

第六章 罚 则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培训规定将面临罚款等处罚,如未将培训纳入计划、未支付培训费用等。

第七章 附 则

定义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范畴。省级相关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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