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的中国的就业服务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公有化意味着劳动者整体和生产资料整体之间存在着总体的、全社会范围内的结合关系,有可能实现充分的、合理的劳动就业,使每一个有劳动能力又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人都享有劳动的权利。但是,在劳动人口总量超过社会一定时期内所能提供就业岗位总量,或劳动人口构成和就业岗位构成出现脱节和不协调的情况下,社会主义社会也有可能产生与资本主义失业现象性质不同的待业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人民政府采取介绍就业、就业训练等多种办法,解决了以往社会遗留的400万失业人员的就业安置问题。以后又继续解决劳动人口急剧增长和经济、劳动政策中一些失误所造成的待业现象。
中国的就业服务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和措施,主要有:①设立专门机构管理就业服务工作。50年代初期,从中央到各大行政区、省和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成立了劳动就业委员会,根据政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指导各地劳动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失业人员登记、救济、就业培训、介绍就业等事务,统一调配社会劳动力。1953年8月以后,劳动就业委员会撤销,由政府劳动部门负责就业服务的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制度化。大中城市的劳动部门建立了劳动力介绍所,负责管理城市闲散劳动力和安置就业,包括进行就业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技术训练。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逐步推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制度。在全国建立了一大批技工学校,改革了学徒培训制度,举办了大量的短期训练班、职业中学、职业学校和各种职业教育培训中心。③对于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分别由教育、人事等部门实行统一分配。待业青年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安排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④创建劳动服务公司,统筹调节城镇劳动力。
进入80年代以后,全国各地劳动部门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普遍地创建劳动服务公司,统筹调节城镇社会劳动力。这种管理社会劳动力的组织,兼有行政和经济两方面的职能,任务是掌握社会各方面对劳动力的需求情况,对待业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统计、组织培训,介绍和安排就业;兴办集体经济事业,直接组织一部分待业人员就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及街道和群众团体等也相继办起劳动服务公司,安排和指导就业。政府劳动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还通过举办劳动力交流大会、专业职业介绍所等多种形式,给人们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途径。中国就业服务的各种形式,对有效地实现城镇的充分就业具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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