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对清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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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4
GMP药品生产管理规程--清场管理 1.各工序在生产结束后、更换品种、规格、批号前应彻底清理作业场所,未取得清场合格证之前,不得进行下一个品种、规格的生产。2.操作工负责本工序的清场,质监员负责监督。3.清场要求3.1.地面、门窗、照明灯、墙面、天棚、设备表面、开关箱外壳
GMP药品生产管理规程--清场管理
1.各工序在生产结束后、更换品种、规格、批号前应彻底清理作业场所,未取得清场合格证之前,不得进行下一个品种、规格的生产。
2.操作工负责本工序的清场,质监员负责监督。
3.清场要求
3.1.地面、门窗、照明灯、墙面、天棚、设备表面、开关箱外壳等清洁干净。
3.2.室内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杂品及上批产品遗留物。
3.3.使用的工具、容器清洁无异物,无上批产品的遗留物。
3.4.设备内外无上批生产遗留的药品,无油垢。
3.5.非专用设备、管道、工具、容器应按规定拆洗或灭菌。
3.6.包装工序调换品种时,多余的标签及包装材料应全部按规定处理。
3.7.固体制剂干燥工序调换品种时一律调换布袋。
3.8.对含有砷、汞、铅等重金属药品、毒性药品的生产,难以彻底清洗的设备、容器、工具
必须专用。
4.生产结束后不能及时清场时应先挂上“待清洁”状态标志。
5.质监员依据清场记录对现场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在清场记录上签名认可。如不符合
要求,清场人须重新清场,直至符合要求。
6.经检查,清场符合要求后,由质监员填写清场合格证一份,作为下一批产品接班生产的
依据之一。
7.清场结束后,挂上“已清洁”状态标志,填写清场记录。
8.清场记录由工艺员汇入该批产品的批生产记录中。
9.包装工序清场记录一式两份,其复印件汇入下一批产品批生产记录中。
10.生产接班时,应检查清场合格证,在确认无误后方可接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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