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配置不符合要求-建筑消防常见问题解析102
地下车库、柴油发电机房、油库等场所设置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时,设计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通常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要求来取值,即中危险级Ⅱ级喷水强度8 L/(min·m2),作用面积160m2。按此数据设计计算,配置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流量32L/s,泡沫液(3%型水成膜)储量1000L已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然而,《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对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用面积应为465m2。当保护场所面积超过465m2时,应按465m2范围内所有闭式喷头同时开启的流量之和作为系统的设计流量,并确保设计喷洒强度满足规范要求,因此流量32L/s和容积1000L的比例混合装置显然不能满足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规定,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465m2,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 L/(min·m2),输送的泡沫混合液应在8L/s至最大设计流量范围内达到额定的混合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规定,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汽油、柴油、煤油等可燃液体火灾,不仅热释放速率大,而且会产生大量高温烟气。高温烟气扩散至距火源较远处时还可能启动喷头。因此,开放的喷头数量可能较多,开启喷头的总覆盖面积比着火面积要大,甚至大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流量偏小,势必会影响喷头的实际喷洒强度,可能造成火势进一步蔓延。因此,采用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保护可燃液体火灾时,建议按465m2作用面积进行设计计算,配置符合设计要求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同时提高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对消防水源的供应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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