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消费税怎样计算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4-12-14
1、从价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

1、从价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例题一、某石化厂1995年10月份销售柴油10万升,同月将自产柴油5000升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的车辆和设备使用。柴油适用税率为税额0.1元/升。计算该石化厂1995年10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应纳税额=100000×0.1+5000×0.1=10500(元)

  例题二、某企业将生产的成套化妆品作为年终奖励发给本厂职工,查知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500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化妆品适用税率为3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组成计税价格=(15000+15000×5%)÷(1-30%)=15750÷70%=22500(元)

  应纳税额=22500×30%=6750(元)

  例题三、某企业委托酒厂加工药酒10箱,该药酒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已知委托方提供的原料成本2万元,受托方垫付的辅料成本0.15万元,另收取的加工费0.4万元,则该酒厂代收的消费税为多少?(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答:应纳税额=(2+0.4+0.15)/(1-10%)×10%=2833(元)

  例题四、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万元,烟丝加工完毕,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272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50%对外直接销售,收入6.5万元,另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销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业务计算:

  (1) 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2) 受托方应纳的增值税额(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税率为45%,固定税额为每标准箱150元)

  答:

  (1) 委托加工的烟丝收回用于直接销售,不征收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烟丝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卷烟,其已纳消费税应在当期消费税额中扣除

  卷烟厂应纳消费税额

  =150×40÷10000+60×45%-【8+1.272/1.06】/(1-30%)×30%×50%=25.6286万元

  (2) 受托方应纳增值税

  1.272/(1+6%)×6%=0.0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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