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收费标准670号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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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物价局,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物价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

各市(地)物价局,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物价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委托双方和监督等主客体和以任何方式进行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项目,均必须遵守《管理规定》。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下列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中、小学校校舍工程;

  (四)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六)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工程。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五、各级物价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建设工程发包人或监理人违反《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严厉打击发包人及监理人的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监理人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监理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发包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行为查处力度。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不予备案,中标无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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