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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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行政复议案件档案资料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规定的复议案件的必要材料,包括文书材料、声像材料和其他材料。第三条 案件完结后,应当

第一条 为严格行政复议案件档案资料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规定的复议案件的必要材料,包括文书材料、声像材料和其他材料。第三条 案件完结后,应当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剔除重份的或者与本案无关的材料,补齐漏缺的材料,由经办人整理、领导审查把关,立卷归档。第四条 档案材料的排列顺序按《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第五条 立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证件与附件、油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对应而立的原则;

  (二)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依顺序排列在一起的原则;

  (三)文件材料在前,证据材料在后的原则;

  (四)证件在前、附件在后,油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原则。第六条 遇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复议案件放在结案年立卷。第七条 案件的有关资料至始至终应使用收案时编写的案号。第八条 档案材料应当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第九条 立卷材料分正卷、副卷,其分立原则是:主要文书、外部程序的材料立正卷;集体评议材料、请示报告与批示、机密抄件等内部程序的材料立副卷。

  除上级或同级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确因公务可以调取副卷,其他单位或个人概不得调取副卷。第十条 复议案件文书立卷的排列顺序:

  (一)正卷: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4)准予延长申请复议期限通知书;

  (5)复议申请书;

  (6)随附于复议申请书的证据材料;

  (7)指定管辖书;

  (8)移送管辖书;

  (9)《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及其回执;

  (10)《不予受理行政复议裁决书》及其回执;

  (11)《补正复议申请书通知书》及其回执;

  (1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3)复议答辩书;

  (14)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审理记录;

  (15)提取书证、物证笔录;

  (16)领取物品记录;

  (17)证明材料;

  (18)停止审理裁决书;

  (19)准予撤回复议申请裁决书;

  (20)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裁决书;

  (21)复议决定书;

  (22)送达回证;

  (23)退卷函;

  (24)强制执行申请书;

  (25)行政复议执行笔录;

  (26)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

  (二)副卷:

  (1)申请行政复议审批表;

  (2)行政复议案件评议记录;

  (3)行政复议案件审批表;

  (4)结案报告;

  (5)机密抄件;

  (6)内部请示报告及批示件;

  (7)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8)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第十一条 卷宗材料除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封底外。其余的均应当按顺序排列依次编写页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字,正页编在右上角,反页编在左上角,筒子页只编一个页号,页号用钢笔、毛笔书写或使用打号机打号。图表和声像材料要按顺序逐件编号,声像材料应当注明录音、摄像的对象、单位、时间、地点、内容概要以及责任人姓名。第十二条 凡载体是纸张类的证物,均应当附卷归档;凡能装入证物袋保存的证物应装袋随卷归档;不能随卷保存的应当拍摄照片附卷,原物证按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经领导审批后另行处理。第十三条 每册案卷以二百页为限,超过二百页的分册立卷,并注明卷宗顺序号。第十四条 案卷采用三孔一线方法用棉线绳装订,装订线以18公分左右为宜。装订时不得把文字订在线里。第十五条 案卷装订前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破损的文件材料要托裱、修复,复制件置于原件前面;

  (二)字迹褪色或者已经扩散难以辨认的要制作复制件,与原件一并归档;

  (三)文书材料纸张过小或者左边缘有文字的要加衬纸,纸张过大的要折叠,加衬边或者折叠应当以卷宗封面的规格为准;

  (四)外语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其后;

  (五)必须归档的信封要展开贴附,邮票不得取掉;

  (六)案卷的文书材料要去掉金属物,以防锈蚀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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