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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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因此,第三联是记账联,贵公司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用,应当作为附件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因此,第三联是记账联,贵公司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用,应当作为附件与记账凭证一起装订。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因此,对于记账联数量过多,可以单独装订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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