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七章 调配、派遣工作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4-12-11
第七章 调配与派遣工作第三十一条 地方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校依据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统称《报到证》)派遣毕业生。《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调配部门或直接签发,确保毕业生的有序流动

第七章 调配与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地方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校依据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统称《报到证》)派遣毕业生。《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调配部门或直接签发,确保毕业生的有序流动。

第三十二条 自费生(包括电大和函授等普通专科班)在完成学业后,如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工作单位,地方调配部门会发放《报到证》供其报到。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有意愿在大陆工作的华侨和港澳台毕业生,学校会根据国家政策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四条 免试推荐和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若决定不再继续学业,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安排。

第三十五条 对于自费留学的毕业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偿还培养费用,未获出境许可的,学校会处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以自谋职业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六条 残疾毕业生,学校会提供就业帮助,困难较大的,根据规定由生源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 派遣前,学校会为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正常工作的将回家休养。治愈者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否则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第三十八条 结业生由学校推荐或自荐就业,如找到工作单位可进行派遣,但需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未找到接收单位的,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农村户口除外),自谋职业。

第三十九条 普通高校的毕业生派遣时间一般在七月一日之后(春季毕业研究生除外)。

第四十条 在派遣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派遣,按照以下规则操作:省内调整由地方调配部门审批;跨部委和省份的调整需经学校主管部门和国家教委审批后执行,地方调配部门按调整计划办理。一年内未完成调整的,将不再办理。就业后调整按在职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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