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2013年24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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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
赣发改收费〔2013〕245号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赣交财审字[2013]83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行为,保障清障施救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的要求,更好地向广大车主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清障施救服务。鉴于我省现行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于2012年底试行期满,根据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关于调整江西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成本认证报告》以及参照周边省份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现将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的正式标准规定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系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具备清障施救资质的单位,在高速公路对事故车辆或故障车辆进行拖车作业、吊车作业、车辆抢修、停车保管以及货物搬运和仓储等进行清障施救工作时,向被清障或施救方所收取的服务性费用。
二、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应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不具备清障施救资质的,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三、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各项收费均为最高标准,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单位一律不得突破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可以下浮,下浮幅度不限。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四、各路段清障施救单位在提供有关清障施救服务和收取费用之前,应主动将服务内容、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向有关当事人予以说明,征得其同意并签字确认(因当事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等不能签字除外)。各清障施救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要将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以及清障施救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在高速公路入口、服务区、企业经营场所以及清障施救车辆上以公示牌的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管理。
五、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清障施救单位的收费行为,要认真对待有关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及时处理和化解清障施救收费中的纠纷和矛盾,对查证落实的乱收费行为,按照有关价格法、公路管理法予以严肃查处。
六、普通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道路公路的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可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80%的范围内,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其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七、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于8月1日起实行。实施收费时应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照章纳税,收费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实行统一管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原江西省发改委下发的《关于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1]13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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