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有哪些主要特点
第一,劳动关系类型的单一化。所谓类型的单一性,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只有一种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劳动关系,这种公有制经济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和带有全民性质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劳动者也都是全民所有制固定工身份的职工。到60年代后期,企业短期性、季节性和临时性用工大量转成固定工,临时性劳动关系范围很窄,其它非公有制经济劳动关系一般不存在。
第二,劳动关系主体的抽象化。用人单位无权自行招用劳动力,而要由国家下达用工指标,在指标内招工;劳动者无权自择职业,而要由国家统一分配安置就业。劳动关系建立后,工资分配、保险福利等,都是国家统一制定政策,统一进行调整。用人单位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和监督劳动者以完成政府下达的生产计划而非经营决策。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人并不是真正的劳动关系主体,实际上构成劳动关系主体的是非常抽象化的国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各领域都由国家统一计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第三,劳动关系内容的泛政治化。由于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在企业中具有主人翁地位,这种地位通常反映在劳动关系的诸多方面。比如,劳动者就业通常采取由国家统包统配的固定工终身就业制度;工资分配实行平均主义“大锅饭”式的计时工资制;社会保障采取国家和企业包起来的各项劳动保险和企业集体福利制度。此外,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不单纯是经济组织,它们还承担着规范国家与职工以及职工之间的政治和社会关系的多方面职责。
第四,劳动关系三方利益的一致化。在企业劳动关系中,企业是国家的企业,职工是国家的职工,全体劳动者都是国家的主人,都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劳动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都没有独立的主体身份,双方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虽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之间存在追求利益方式的差异,但这种差异远小于党和国家的利益与企业管理者以及工人利益的一致性。就职工而言,他们并不是作为真正的利益主体参与和处理劳动关系的事务,他们的利益是由国家和单位来代表的。虽然企业内也存在工会,但工会并不是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而是作为国家和单位的行政助手而发挥作用。职工对国家实际上是一种依附关系。[3](P183)
第五,劳动关系运行的行政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通过政府的行政指令来实现的。劳动关系一旦建立,没有政府的行政指令,终身保持不变,直至退休。企业人员严格限制流动,劳动关系一方的劳动者身份不可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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