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4-12-05
为了全面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表现,提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增强服务社会经济的能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本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协会负责组织事务所的年度综合评价,并公开相关评价信息。评价周期为每年一次。事务所需满足设立

为了全面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表现,提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增强服务社会经济的能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本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协会负责组织事务所的年度综合评价,并公开相关评价信息。评价周期为每年一次。事务所需满足设立条件,且无严重违规情况,如未持续符合规定、未履行会员义务、信息填报不实、终止运营或中注协认定的其他限制,才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价。事务所需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至所在地省级协会,跨省分所则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合并或分立的事务所可以以新身份参与评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事务所和分所需确保信息真实。省级协会审核后,于4月30日前上报中注协,后者将进行抽查,发现严重失实将取消相应年度及次年的评价资格并公开批评。

综合评价包括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领军人才数量及处罚惩戒情况等指标。总收入和注册会计师人数根据上一评价年度的数据计算得分,培训完成率和领军人才人数直接加分,而处罚和惩戒则按严重程度直接减分。综合得分通过公式计算,其中,总收入和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是根据与前100家事务所的平均值比较得出的,而培训完成率和领军人才人数直接计入。

综合评价结果于每年7月公布,处罚和惩戒情况将影响得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录中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作为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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