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报关单填制中出现各种错误的实情分析
实情分析:企业代理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
(一)给定的实情材料
山东宏达电子有限公司位于青岛高新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92357841),从日本进口一批电子元器件,委托山东机电进出口公司(3702949773)代理进口。2014年5月20日货物由青岛大港海关(关区代码4227)申报进境,次日山东机电进出口公司委托青岛汇华报关行(3702983977)办理该进口报关业务。法定计量单位:千克,成交计量单位:个
(二)报关单的正确填制
通过对上述文字材料的分析,我们知道该笔业务属于代理货物进出口,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经营单位”栏为“山东机电进出口公司02949773”,“收货单位”栏为“山东宏达电子有限公司6692357841”,“境内目的地”栏为“青岛高新技术开发区”,“进口口岸”栏为“大港海关4227”,“进口日期”栏为“20140520”,“申报日期”栏为“20140521”,但由于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本栏目为海关确认申报日期,由海关填制,因此免予填报。“申报单位”栏为“盖青岛汇华报关行”。
对应的具有逻辑关系的监管栏目填制分别为贸易方式:一般贸易;征免性质:一般征税;征免:照章征税;用途:其他。也确定了报关“单数量及单位”栏的填制规范为:本栏分三行填制,第一行填制法定计量单位“千克”,由于没有第二计量单位,本行免予填制,第三行填制成交计量单位“个”。
(三) 避免报关单填制错误要注意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上述案例,当存在代理进出口关系的,“经营单位”栏应填报代理方的中文名称及海关十位注册编码。不可自行选择单独填写中文名称或海关注册编码。
但应该注意代理进出口与代理报关的区别。代理进出口是委托方与代理方签订代理进出口委托协议,由代理方与外方签订并执行进出口合同。 而代理报关是委托方与代理方签订代理报关委托协议,由代理方报关企业来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因此代理报关企业不是经营单位,不得填制在“经营单位”栏,而应填制在“申报单位”栏,并在报关单上加盖报关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代理进出口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当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委托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时,“经营单位”栏应填报委托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及十位数海关编码),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右下方注明“委托××公司进口”。
2.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的是非投资总额内设备、物品,或者进口的是生产用原材料,则“经营单位”栏目依然填报代理方,且无需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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