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职权征税职权行使的法定界限
征税权限的界定与类型
征税职权是“公权力”的一种,其行使受到各种条件限制,其中范围上的限定至关重要。征税权限是征税主体在行使征税职权时不能逾越的法定范围和界限,是税法的重要制度。在界定征税权限时,需区分其与税收管辖权、征收管辖和税收主管的区别。税收管辖权通常涉及国际法层面的税权,包括国家或政府在税收方面的各类权力。征收管辖则在征税机关之间进行税收征收活动的分工与权限,涉及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税收主管则是征税机关内部对征管职能的划分。
征税权限的类型包括事务权限、级别权限和地域权限。事务权限涉及税收征管职能在不同征税机关之间的分配,如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之间对税种的划分。级别权限指的是有上下隶属关系的征税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涉及税款征收和与其他级别权限的划分。地域权限则涉及没有隶属关系的征税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特别是税款征管权限的地域管辖。在地域权限中,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属地优先原则是确立管辖权的关键。
级别管辖问题应重点确立实用性原则和中立性原则,确保征收成本最低,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在管辖权限中,还涉及共同管辖、移送管辖和继续管辖等问题。征税权限争议是征税主体之间及与其他非征税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征税权限范围的争议。
关于征税权限争议的解决,国际上有议会途径、司法途径和行政途径。我国关于征税权限冲突的立法不完善,需要从确立解决原则、规定启动程序、完善行政途径解决机制、建立预防机制和探索司法途径解决等方面进行完善。征税权限的合理界定与解决是确保税法有效执行的关键。
扩展资料
征税职权是税法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内容,税法上的很多概念和范畴,如征税主体、征税行为、税收法律责任等都与征税职权密切相关。税法的一个基本使命就在于规范和保障征税主体合法、理性地行使征税职权,以使实体税收债务法的规定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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