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卫生保健的组织实施包括
初级卫生保健的组织实施包括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社区参考、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
初级卫生保健(Primary Health Care)是社区内的个人和家庭能够普遍获得的基本卫生保健,这类保健的获得要采取他们能够接受且充分参与的方式,并且社区和国家能够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初级卫生保健既是国家卫生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社区总体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不可分割内容。
作为WHO的发起国和主要成员国之一,我国政府于1986年明确表示了对WHO倡导的全球战略目标的承诺,1988年10月政府总理进一步阐明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是2000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的组成部分。
卫生部长还提出:“我国应在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方面走在全世界前列”。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1990年,我国卫生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联合颁布。
《关于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中,”根据《阿拉木图宣言》所阐述的初级卫生保健的精神实质,对初级卫生保健的定义作了如下表述:“初级卫生保健是指最基本的,人人都能得到的、体现社会平等权利的人、人民群众和政府都能负担得起的卫生保健服务。”
并深刻指出:“我国农村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基本途径和基本策略是在全体农村居民中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是全社会的事业,是体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方面”。初级卫生保健依然是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策略。
初级卫生保健是一种基本的卫生保健。它依靠切实可行、学术上可靠又受社会欢迎的方式和技术,是社区的个人和家庭通过积极参与普遍能够享受的,费用也是社区或国家依靠自力更生精神能够负担的卫生服务。
它既是国家卫生系统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卫生系统的中心职能,也是个人、家庭和社区与国家卫生系统接触的第一环,卫生保健持续进程的起始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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