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人员作为特殊从业人员,不仅需具备高超业务素质,还需有强烈政策观念与道德水平。鉴于我国会计教育体系尚不成熟,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普遍不高,法制观念薄弱,需要借助外部力量强化职业道德及业务培训。因此,《会计法》第三十九条强调“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1998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对此进行具体指导。
根据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涵盖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央单位则由五家单位分别负责所辖部门、系统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会计人员在遇到难题时,可向上述管理部门或县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咨询、投诉。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多样,包括接受培训与自学。接受培训包括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等。自学形式灵活多样,如部门或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课题研究、参加相关资格考试等。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有明确要求。中、高级会计人员每年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每年不少于72小时,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自学小时数的折算方法由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自行决定。因特殊情况未完成学时者,可延期至下一年度完成,但需按程序报批和备案。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需联系实际、讲求实效,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相关知识与法规。内容需新颖实用,会计人员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学习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需获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许可证》才能从事相关工作。开展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单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批,中级和初级由相应级别管理部门审批。所有审批的培训单位需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会计人员每年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未完成者将被督促接受继续教育,并可能面临警告、证书年检未通过、资格考试限制、先进评选资格取消、荣誉证书不予颁发等后果。连续三年未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规定学时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失效,需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同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将被吊销,不允许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
版权声明:本文由哟品培原创或收集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