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如何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4-12-02
在计算总机构与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采用分摊与集中预缴相结合的方式。总机构与分支机构需按50%的比例在两者之间分摊预缴税款,其中50%由总机构承担。若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其收入、职工工资与资产总额能够与管理职能部分开核算,则该部门可视同为

在计算总机构与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采用分摊与集中预缴相结合的方式。总机构与分支机构需按50%的比例在两者之间分摊预缴税款,其中50%由总机构承担。若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其收入、职工工资与资产总额能够与管理职能部分开核算,则该部门可视同为一个分支机构,进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反之,若经营收入、职工工资与资产总额无法分开核算,则该部门不能视作分支机构,不进行就地预缴。

总机构应根据上一年度或上上一年度的数据(具体按月份划分),以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款比例。这些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与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 *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 / 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 0.35 * (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 / 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 + 0.30 *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 / 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仅适用于需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当年不予调整。具体实施方法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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