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法规条款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4-12-02
为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国务院要求各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统一规划,精心选拔重点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科技骨干班子人选由技术负责人提名,经上级审查确定。优先从本部门、本系统内部选拔科技人员,如需跨部门、跨系统调动,需报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协调。

为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国务院要求各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统一规划,精心选拔重点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科技骨干班子人选由技术负责人提名,经上级审查确定。优先从本部门、本系统内部选拔科技人员,如需跨部门、跨系统调动,需报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协调。负责分配大学、大专毕业生的部门需确保国家重点项目的优先需求。被抽调的科技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支持大局,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对到艰苦地区承担任务的科技人员,相关部门将制定具体鼓励政策。

各部门和地方应根据国家建设和科技发展需求,有计划地调整企业技术、科技攻关和薄弱环节的科技力量,制定并执行科技队伍调整方案,优化队伍结构。在保证国家计划完成的前提下,科技力量需支援地方建设,通过协商从中央部门抽调富余科技人员参与地方项目,得到中央部门的支持。

中小城市和科技力量不足的地区可通过调配或招聘科技人员,应聘人员待遇由地方自行规定。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可保留城镇户口,国家分配的大专毕业生户口可落在工作单位所在的城镇。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福利待遇,对长期在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给予津贴或补助。

对支援农村和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可实施轮换制度,保留原编制,具体工作条件和待遇由支援和受援单位协商决定。边远地区对长期工作的科技人员提供优惠待遇,有一定年限后可调回内地或落户。集体所有制单位招聘科技人员需经批准,从全民所有制转至集体所有制的科技人员仍享有国家规定待遇。

科技人员应根据个人专长进行合理流动,非所学或无法发挥专长的人员由单位或上级调整,允许应聘至能发挥专长的单位。科研、设计单位和高校应合理配置人员,实行定编定员,超出限额的人员需根据需要调出或转换工作。

科技人员退(离)休后,可继续发挥专长,应聘相关工作,著名科学家和技术专家可担任名誉职务。部门和地方可进行聘用制试点,赋予招聘和解聘权利,对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人员,应提供帮助或教育。

大学、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基层后,实行见习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且工作满三年后允许合理流动。本规定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相关部门和地方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此规定开始执行。

扩展资料

为解决我国科技队伍的分布和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为了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完成,振兴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对现有科技人员作适当调整,改善对科技人员的管理和使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促进科技人员按照合理的方向流动。要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合理调配和使用全国科技力量,有计划地从一些重工业和国防工业部门中抽调一部分科技人员,加强能源、交通、轻工、农业等科技力量薄弱的部门;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中抽调一部分富余的科技人员,充实中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师资,支援新建院校和生产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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