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税率开错,对方已认证
1.如果发票已经认证抵扣了,销售方需要收回发票各联次,由购货方先在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里申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后,销售方才能根据信息表编号来开具红字发票的:
操作流程:
登录税控发票开票软件;
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填开;
购买方申请----选择已抵扣或未抵扣----确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用表----输入销售方名称、税号、货物名称----打印;
打印完成后选择上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等信息表编号出现后,再根据这个信息表编号来开具红字发票即可,红字发票开具成功后,方可正常开具正确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购买方的进项发票未进行抵扣认证,需要收回发票各联次,由销售方自行申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后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流程同上。红字发票开具成功后,方可正常开具正确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先要去写申请,然后到专管员那里办申请红字发票的手续!然后才可以回来开红字发票,还有个前提是客户要同意把原来的发票还给你,否则,如果客户不肯的话,你还要问问专管员怎么办!
开具红字发票:
一.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 不符合作废条件: 1. 购货方已认证由购货方填写申请单 (1) 认证通过: ① 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税务机关返回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购货方留方,一联由购货方给销货方,一联税务留存) ② 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根据销货方的红字发票和通知单作进项税额转出。 (2) 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①《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其他同上。 ②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进项税不得抵扣,也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2. 购买方未认证且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由购货方填写申请单: 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 购货方未认证,由销售方填写申请单: (1)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对方已经认证,已经不符合作废条件。建议按照下列规定在次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冲回,然后再开正确发 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 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 不符合作废条件 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 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冲销,然后再重新开具。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步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且购买方已认证抵扣或未认证无法退回发票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第二步 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由购买方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开具红字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然后重新开具发票给购买方。
可以做红字冲帐处理:
1、你的客户先到他所在的税局开退票证明
2、贵司再拿证明到当地税局,开出红字票。
3、红字票正常做账。重新开出正确的发票。
对方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
然后要开具一张红字发票的
你拿着这个红字发票
才可以红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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