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品牌净水器有质量问题,消费者投诉维权
知名品牌净水器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投诉维权
近期,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了一起净水器质量问题维权案例。该案例在马鞍山市人民网站上发布。
以下是案例内容的概括:
净水器质量问题维权案
案由:
2020年2月24日,一位消费者毕女士向当涂县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她在苏宁电器当涂大润发二楼购买的惠而浦净水器价值1799元,但在质保期内经过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她要求退货,但该家电销售商不同意。投诉中心接受处理请求。
处理情况:
当涂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后,立即将投诉转至姑孰分局。分局工作人员接到转办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在确认了投诉的相关情况后,工作人员耐心地调解,向经销商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家用电器“三包”等。通过工作人员的深入细致工作,该商家最终同意消费者退货,并电话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新购买的家电商品有质量问题,经多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而家电商品经销商不同意退货引发的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符合明示或默示质量要求的商品,否则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这将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民事权利。毕女士有权向家电商品销售商行使合同解除权等相关权利,经销商的理由没有法律根据。
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同时,第十一条规定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化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此外,第十三条规定了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这些规定为消费者购买净水器、净水器售后维护以及消费者与经销商的售后纠纷提供了参考解决方案。
此外,《全国家用净水设备商品三包公约》【卫企管净协字2017-01号】也明确了消费者购买净水器和净水器售后维护的相关规定。根据该公约,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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