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和质量保证金同时收取不合法!质量保证金应该何时收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4-12-01
首先,我们要明白:在工程合同中同时收取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是不合法的。早在2016年,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就明确规定,工程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2017年,住建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

首先,我们要明白:在工程合同中同时收取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是不合法的。早在2016年,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就明确规定,工程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2017年,住建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也明确指出,工程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那么,合法合理的收取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又是如何?在实践中,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有两种:逐次扣留,即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一次性扣留,即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然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收取,即在竣工后和通过竣工验收间收取。此时,履约保证金的作用已经完成,发包人应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为了确保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可以收取不超过工程结算价款3%的质量保证金或质量保函。

在收取质量保证金时,建议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第一,双方约定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留不超过3%的质量保证金;第二,发包人先提交质量保证金,然后进行竣工验收,一旦验收合格,同步退还履约保证金;第三,发包人提交质量保函,彻底解决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扣除及退还问题。

建筑质量的保证不仅仅依赖于保证金,更需要质量保险的支撑。质量保险在缺陷责任期之外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一般为10年。在上海市,已经通过了《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来推进这一险种的实施。目前,质量保险已经得到了政策的支持,九个地区正在进行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点。

因此,保证建筑质量,仅靠保证金是不够的。在质量保险的支持下,楼脆脆、楼倒到等质量问题将有望得到缓解。未来,期待质量保险能在建筑质量保证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我们的建筑安全提供更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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