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平价购进商品或低于进价销售 是否违反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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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1
企业购进商品时,价格是否平价或低于进价,税务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是否违反税法。然而,若企业从供应商处收到返利,不论取得方式如何,均需冲减当期进项税额。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自199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论是否存在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获
企业购进商品时,价格是否平价或低于进价,税务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是否违反税法。然而,若企业从供应商处收到返利,不论取得方式如何,均需冲减当期进项税额。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自199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论是否存在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获得的任何形式的返还资金,均需依照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在取得返利的当期进行冲减。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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