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虎门汇英中学学生学籍怎么查
第四章 学籍 第十三条 学生(含非本地户籍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含转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第十四条 学籍档案包括: (一)《新生名册》;(二)《在校生名册》及《在校生变动名册》;(三)《学生学籍卡》;(四)《学生评价表》;(五)《毕(结、肄)业鉴定及综合素质评价表》;(六)《毕(结、肄)业生名册》;(七)学籍变动及奖励、处分等其他资料;第十五条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生名册》,在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一式二份,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一份学校保存。《在校生名册》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存档。除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毕(结、肄)业学生外,因转入、复学、重新入学等增加的在校生和因转出、出国、休学、辍学、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收容教养、服刑、死亡等原因减少的在校生均应列入《在校生变动名册》,学期初由学校打印一式二份,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一份学校保存。《学生学籍卡》在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卡》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在学生注册时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填写,学校按《在校生名册》顺序装订成册。《学生学籍卡》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资料学校应妥善保管,未经学生家长同意,不得公开或外传。第十六条 学校应按照中小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学籍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不得销毁。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第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籍号,学籍号与学生公民身份证号相同,未办理公民身份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编定临时学籍号。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学生家长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并报《在校学生名册》的备案单位备案。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注销其在本校的学籍:(一)义务教育已毕(结、肄)业;(二)已升学或转学进入其他学校就读的;(三)年满18周岁已经不在本校读书的;(四)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第二十条 除符合十九条规定注销学籍外,对服刑、被收容教养、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以及休学、辍学、出国的18周岁以下儿童、少年,虽然其已不在本校就读,学校应保留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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