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五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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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针对项目法人的违规行为,第二十五条规定,若其将业务委托给无资质的监理单位或未按规定实行监理,将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若项目法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针对项目法人的违规行为,第二十五条规定,若其将业务委托给无资质的监理单位或未按规定实行监理,将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若项目法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若涉及贿赂、索贿等不正当行为,将追缴相关款项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多项处罚,如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等,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若与项目方或被监理方勾结,影响工程质量,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在不正当竞争中承揽业务或谋取私利,将被警告、罚款,严重者将降低资质等级或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则针对监理单位在安全审查、隐患整改等方面未尽职尽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强调,监理单位如聘用不合格人员、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将面临相应处罚。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监理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如索取财物、泄露秘密等,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注销注册证书等后果。
对于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第三十三条规定将依法给予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规定,对监理单位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也将进行追责。即使人员离职后,如发现其在职期间的违规行为,仍需承担责任。
最后,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证书等处罚决定由水利部作出,其余行政处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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