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拿着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应怎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4-12-01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

取得

专用发票

后,发生

销货退回

开票

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

销售折让

的,购买方应向主管

税务机关

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

通知单

》所列增值税税额从

当期进项税额

中转出,未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

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

红字专用发票

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

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

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

销项负数

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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