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拿着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应怎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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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1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
取得
专用发票
后,发生
销货退回
、
开票
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
销售折让
的,购买方应向主管
税务机关
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
通知单
》所列增值税税额从
当期进项税额
中转出,未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
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
红字专用发票
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
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
进项税额转出
。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
销项负数
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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