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的特点不包括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4-11-28
安全生产法的特点不包括《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唯一的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原因分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特点有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

安全生产法的特点不包括《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唯一的安全生产基本法律。

原因分析: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特点有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法律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2、第六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3、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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