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销无形资产借方,如何冲平转为管理费用,如何出凭证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建议聘请专业财会人员负责公司财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1.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2.入帐后,自当月起,根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年限(一般为70年,你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规定的使用起止日期确定),分期摊销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3.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应当将尚未摊销完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表中都增加了一个新的科目,即“累计摊销”科目。以前是将无形资产摊销额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的贷方,这样无形资产的摊余额就是“无形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无形资产摊销额应计入“累计摊销”的贷方。这样无形资产的摊余额,是“无形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的贷方余额之差。以下是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
贷:累计摊销 收起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 ⑷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初始确认和计量后,在其后使用该项无形资产期间内应以成本减去累计摊销额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计量。
常规摊销分录(期限一经确定,不能改)
借:管理费用(自用的无形资产)
其他业务支出(出租的无形资产)
贷:累计摊销(帐面价值/尚可使用年限)
一、直线法摊销情况下
无形资产年摊销额=帐面价值/尚可使用年限
无形资产月摊销额=无形资产年摊销额/12
本年少提一笔摊销
补摊分录
借:管理费用
或其他业务支出
贷:累计摊销
二、产量法
每期无期资产摊销额=每单位产量摊销额×该期实际完成产量
例2:2010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依据协议,甲公司取得一项特许权,即可以使用乙公司的配方生产某产品10000件,特许权的取得成本为4800000元。4月份,甲公司使用该配方实际生产产品100件;5月份,甲公司使用该配方实际生产产品120件。
本例中,特许权有特定产量限制,并且每个月的产品产量不一致,所以适合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
每单位产量摊销额=4800000÷10000=480(元)
4月份摊销额=480×100=48000(元)
5月份摊销额=480×120=57600(元)
假设少提4月,摊销时补计48000即可。
三、加速摊销法
1、余额递减法
年摊销额=年初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年摊销率
其中,无形资产账面净值=无形资产成本-累计摊销额。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无形资产在后期的账面净值可能会低于其残值,因此,应在摊销转自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无形资产成本减去累计摊销额再扣除预计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是将无形资产的成本减去预计残值后的金额乘以逐年递减的摊销率计算每年摊销额的一种方法。摊销率的分子代表无形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摊销率=无形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无形资产已使用年数和×100%
或者表示为:
年摊销率=×100%
年摊销额=(无形资产成本-预计残值)×年摊销率
加速摊销时,漏计补摊分录同直线法
1、冲回管理费用就行了,管理费用跨年可以冲销,并不影响本年利润: 原先怎么做的,现在负数冲出: 借:管理费用(负数) 贷:无形资产—业务软件(负数) 2、计入“无形资产”然后逐月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2年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3、合同要贴印花税: 使用财务软件,年末均应将全部总账、明细账打印纸质装订存档,因此照例需要根据账簿数量贴花,即按照每本账簿5元的标准缴纳印花税。按总账明细账分类将账页打印出来,然后贴花,万分之五。
答: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 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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