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绩效目标
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章专门讨论了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评价的对象,旨在描述在一定期限内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写。年度预算编制阶段,预算部门需按照此办法要求,将绩效目标纳入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若需调整预算,则同时上报调整后的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内容应全面,涵盖预期产出(如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满意程度,达到预期产出所需的成本资源,以及衡量这些产出、效果和服务满意度的绩效指标。此外,绩效目标还应包含其他相关要素。
绩效目标需要满足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等要求。明确是指绩效目标应符合国家和部门发展规划,与财政支出范围、方向和效果紧密相关;细化要求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多角度明确描述目标;合理可行则意味着目标的设定需要经过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符合实际情况。
财政部门需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后,绩效目标方能纳入预算流程。一旦绩效目标确定,将作为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关键依据,确保预算的合理使用和效果评估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通过详细规定绩效目标的定义、内容、要求和审核流程,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预算执行的高效管理。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和实施,是实现财政资金合理配置、提高使用效率的重要环节。
扩展资料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于2011年4月2日经财政部财预〔2011〕285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附则8章37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本文由哟品培原创或收集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