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可否检查纳税人电脑中的资料

职业培训 培训职业 2024-11-27
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

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税务机关绝对是没有搜查权的,如果税务机关想检查某种资料,应该让纳税人进行提供。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即采用用友、金蝶等财务软件核算的纳税人可强制要求其打开电子信息系统,而且必须符合相关程序,且不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的电脑就好比纳税人的一个库房一样,或者经过纳税人的准许,或者适合相关条件并履行相关手续,否则是不能随意进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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