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获证条件
A. 怎么才能获取安全员资格证书
通过安全员资格证考试即可获得安全员资格证书。
考试报名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三)学历及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需大专以上学历,除企业法人外,其他人需一级建造师证书与企业聘书;
2、项目负责人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具有一级建造师或二级建造注册证书;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
(四)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五)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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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资格证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在全国同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中通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证书失效。
1、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
2、4张1寸蓝底免冠照片
3、初中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单位安全任职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B. 如何能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
达到一级运动员的条件后,才可以申请为一级运动员,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一级运动员大部分是国家级洲级比赛名列前茅者。
排球国家一级运动员需要达到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世界青年(男子U21、女子U20)锦标赛前八名授予除运动健将外其他参赛运动员;
(二)亚洲青年(男子U21、女子U20)锦标赛前六名授予除运动健将外其他参赛运动员;
(三)世界少年(男子U19、女子U18)锦标赛前八名授予参赛的10名运动员;
(四)亚洲少年(男子U19、女子U18)锦标赛前六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
(五)全国运动会获得决赛权各队,授予除运动健将外其他参赛运动员;
(六)全国排球联赛:
1、第一至十二名授予除运动健将外其他参赛运动员;
2、第十三至十六名授予除运动健将外其他参赛的5名运动员。
(七)全国锦标赛:
1、第一至六名授予除运动健将外其他参赛运动员;
2、第七、八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
3、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
(八)全国城市运动会:
1、第一至六名授予除运动健将外其他参赛运动员;
2、第七、八名授予参赛的8名运动员;
3、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
(九)全国青少年(男子U21、女子U20)锦标赛、联赛、冠军赛:
1、第一至三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
2、第四至八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
3、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
(十)全国青少年(男子U19、女子U18)锦标赛:
1、第一至三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
2、第四至八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
3、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十一)世界中学生排球锦标赛:
1、第一至三名授予参赛的8名运动员;
2、第四至八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
3、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4名运动员。
(十二)全国中学生运动会:
1、第一至三名授予参赛的4名运动员;
2、第四至八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3、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
(十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运动会或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参赛的6名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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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运动员授予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全国巡回赛年终总排名中单打四至十六名、双打二至八名的运动员;
(二)在全国团体锦标赛中,前三名除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和获得团体四至八名的主力运动员;
(三)在洲际青少年(十个以上国家参加)的比赛中,获得各项前三名的运动员;
(四)在全国青少年巡回赛年终总排名中,单打前八名、双打前四名的运动员;
(五)在全国青少年团体赛中获得前二名的主力运动员(上场率应占三分之二,取胜占上场次数的三分之二)。
(六)在全大学生比赛中,获得单打前二名的运动员。
C. 获得ISO9000标准认证需获得那些条件
企业有符合ISO9001标准体系的文件,含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并发布实施运行6个月以上
有取得证书的内审员,经过内部监督审核,管理评审,才可以申请认证。
D. 请问中级职称评定公示后一般需要多久才能取得证书
一般需要三个月才能取得证书。中级职称的申报时间每年只有一次,一般都是在1-6月份开始受理材料,6-8月上交材料,进入初审阶段,9-12月是复审、评审、答辩阶段,次年的1月左右出结果,3-4月证书下发。整个流程走下来需要一年至一年半左右。
大致流程如下:
资料申报-初审材料(合格)-测评考试-开评审会(答辩)-下发评审通知-办理证书-清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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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一般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可以直接认定为中级;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双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其也指的是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三年以上。
申报条件:
1.员级职称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2.助理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4)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3.中级职称申报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可评为中级职称。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
(5)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具体时间以地方所在地人事局网站信息为准,如北京地区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即可。)
4.副高级职称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4)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5.正高级职称
(1)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2)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参考资料:网络-中级职称
E. "食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资格证书怎么获得怎么考
国家质检总局将于2011年4月举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为加强我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队伍建设,满足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需要,我局拟设2011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北京考点,考试合格人员将被我局聘为我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人员条件
1. 取得普通大专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三年;取得食品相关
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二年;
2. 取得普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二年;取得食品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一年;
3. 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一年;
4. 具有中等学历,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五年的人员;
5. 报考人员为年龄65周岁(含)以下的在职人员;
6. 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为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学校。
二、考试时间与方式
1. 考试时间:2011年4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 考试方式:考试以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答题时间为90分钟。
三、考试范围
1. 食品生产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
2.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的相关文件;
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4.《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
5.《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
四、报名方式
欢迎符合报名条件的各界社会人士报名参加考试,并请于2011年3月31日之前将报名表交到我局207房间,我局将适时组织考前培训。
F. 安全评价师报考条件
国家出台的国家职业标准中申报条件如下:
三级安全评价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安全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过渡期间按过渡实施方案执行。
(2)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三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安全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
(4)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三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以上;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
二级安全评价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三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三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安全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经二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以上,经二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一级安全评价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9年。
(2)取得二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二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一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新职业试行期间:
(4)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一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获证条件扩展阅读:
1、安全评价师职业前景
从安全评价范围看,我们仅在采矿、危化、冶金、电力等安全事故较为集中、安全形势比较严峻的行业进行了安全评价,其它众多行业还没有涉及;
从安全评价技术上看,目前众多安全评价工作还依赖于经验,大多靠定性分析安全隐患的大小。
这种多层次、全方位的迫切需求,为安全评价师展示才华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2、安全评价师职业生涯周期长
随着经验、技能的积淀,安全评价师不仅没有过了三十五岁就失业的后顾之忧,而且“越老越吃香”,只要身体健康允许,就可以尽可能延长自己的职业生涯周期,真正实现“活到老,干到老”!
3、安全评价师工作环境优越
安全评价师是工科生中的白领,同普通工科生毕业后长期深入生产一线,与高温、噪声、粉尘为伍,深受职业病困扰不同,他们安居于写字楼,有空调、咖啡相伴,有丝竹之声相闻,在网络时代里,真正实现了“书生不出门,可知天下事”的梦想。
G. 硕士毕业获得中级职称需具备的条件
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位或学历取得后从事本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以初定中级职称,定中级职称是要评委会评的。
具备的条件:
1、思想政治条件。
2.学历资历条件。
根据文,凡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将学历(学位)(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历条件作如下调整(个别系列另有规定):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获得硕士学位后3年调整为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3年调整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H. 中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获得途径中的“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有什么区别
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是不同两类意义,目前资格认定一般是指执业/职业资格认定,主要通过考试回取得如教师答资格认定。职称评审是人事部门组织的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等级进行评定。
目前我国的职称获取途径有两类:1、已考代评;2、评审通过;职称获得方式分两类:1、认定;2、评审。
职称认定:是指取得一定学历的人,工作满规定期限后可以直接认定为相应职称,如:大专、中专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员级(如技术员、级济员、会计员等);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可认定为助理级(如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助理工艺美术师等)。硕士毕业工作一年,可认定为工程师等。
职称评审:对于不具备认定条件的人申报职称和初定职称后再晋升更高一级的职称,必须经过各级职称改革委员会评审。
I. 如何获得 *** 采购资格需要什么条件请高人指点。谢谢
根据《 *** 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
第十四条乙级 ***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 *** 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五)申请 *** 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六)有参加过规定的 *** 采购培训,熟悉 *** 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 *** 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甲级 *** 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二)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三)取得 *** 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一年以上,最近两年内代理 *** 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二年以上,最近两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十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 *** 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 *** 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三)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
(四)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 *** 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 *** 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六)申请 *** 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七)专职人员的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八)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请或者取得 *** 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情况的说明;
(九)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 *** 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二)具备 *** 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提交乙级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 *** 采购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或者《招标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以及与所列业绩相应的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人(招标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 *** 财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 *** 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无关的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原件,经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 *** 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退回。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交由公证机构公证“与原件一致”后装订成册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复印件的原件。
第二十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 *** 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 *** 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 *** 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甲级或者乙级《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 *** 财政部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前,应当将拟认定资格的 *** 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指定的 *** 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乙级 *** 采购代理机构获得甲级 *** 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后,其原有的乙级 *** 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 *** 财政部门应当将获得认定资格的 *** 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指定的 *** 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 *** 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 *** 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获得资格的乙级 *** 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9)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获证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 *** 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财政部和省级人民 *** 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 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由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 *** 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 *** 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 *** 采购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四)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的;
(六)在代理 *** 采购业务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受到警告或者暂停资格处罚的 *** 采购代理机构,在被处罚后三年内再次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 *** 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 采购代理机构对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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